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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賴錦華

上訴人
蔓妮藝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沙威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玖萬零參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零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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