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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契約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杜慧玲

  • 當事人
    采像影視有限公司龍馬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采像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儲正祥 被 上 訴人 原 告 龍馬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寶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契約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5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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