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徐千惠
- 法定代理人姜繼理、沈榮津
- 原告元大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61號原 告 元大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繼理 被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萬4,624元,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7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8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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