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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原告
王曦
原告
王慶良
原告
王慶城
原告
王慶厚
原告
何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道啓律師
被告
天瑞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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