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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給付佣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陳正昇

上訴人
高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08重訴字第960號給付佣金等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3,564,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1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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