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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佣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陳正昇

  • 當事人
    高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上 訴 人 高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08重訴字第960號給付佣金等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3,564,1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1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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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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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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