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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85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85號

上訴人
被告
張萬得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徐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1 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2 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於卷內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收費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則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8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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