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38號
- 上訴人
- 游宗燁
劉碧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彭宗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游宗燁、劉碧荷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命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其等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等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