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陳裕涵
- 法定代理人陳尚仲
- 原告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吳佑民、尤凱蓉、黃子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56號 原 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吳美齡律師 王仁君律師 被 告 吳佑民 尤凱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被 告 黃子溱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克成律師 馬傲秋律師 周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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