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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陳裕涵
  •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 原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佑民尤凱蓉黃子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56號 原 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吳美齡律師 王仁君律師 被 告 吳佑民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承勳律師 被 告 尤凱蓉 上二 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被 告 黃子溱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克成律師 馬傲秋律師 周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為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五時在本院臺 北簡易庭第六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1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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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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