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81號
- 上訴人
- 黃瑞池
- 被上訴人
- 敏富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唐志驄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 0樓
- 被上訴人
- 唐霈喬
簡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金字第8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萬6,000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1,0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