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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蔡牧容

上訴人
黃瑞池
被上訴人
敏富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唐志驄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 0樓
被上訴人
唐霈喬

簡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金字第8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萬6,000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1,0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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