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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0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羅立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07號

聲請人
恩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豈雲
代理人
陳依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8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07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恩佑科技工│兆豐國際│108年3月│25,515元 │EA1008380 ││ │程有限公司│商業銀行│31日 │ │ ││ │ 黃豈雲 │城東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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