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34號
- 聲請人
- 九龍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34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九龍福室內│臺灣新光商│108年3月│20,000元 │LA0145362 ││ │裝修有限公│業銀行興隆│20日 │ │ ││ │司 黃鈺文│簡易型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