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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0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04號

聲請人
桔聚創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04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民國)│(新臺幣)│ │├──┼────┼────┼────┼─────┼─────┤│001 │桔聚創藝│交通銀行│94年5月 │29,418元 │PC0107626 ││ │有限公司│大安分行│28日 │ │ ││ │余淑婷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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