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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7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子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74號

聲請人
林昌泰即天佑消防工程行
代理人
林姿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274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 │├──┼──────┼─────┼────┼──────┼────┤│001 │佑明電機工程│永豐商業銀│108年5月│1,487,685元 │3455287 ││ │顧問有限公司│行東門分行│31日 │ │ ││ │宋淵宏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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