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74號
- 聲請人
- 林昌泰即天佑消防工程行
- 代理人
- 林姿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274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 │├──┼──────┼─────┼────┼──────┼────┤│001 │佑明電機工程│永豐商業銀│108年5月│1,487,685元 │3455287 ││ │顧問有限公司│行東門分行│31日 │ │ ││ │宋淵宏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