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19號
- 聲請人
- 大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八年度司催字第五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319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大巍工程│華南商業│108年6月│196,000元 │PD1470780 ││ │有限公司│銀行北新│10日 │ │ ││ │ 陳瑞承│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