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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9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95號

聲請人
杏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睦雄
訴訟代理人
呂碧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0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395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集盛實業股│臺灣銀行│108年6月│30,991元 │AM7593918 ││ │份有限公司│萬華分行│24日 │ │ ││ │ 葉守焞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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