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23號
- 聲請人
-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宏章
- 代理人
- 程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0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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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耀營造股份│第一商業銀行│107年10月15日 │未載明│6,051,476元 │CC3756510 │
│ │有限公司 │復興分行 │ │ │ │ │
├──┼──────┼──────┼───────┼───┼──────┼─────┤
│ 2 │國耀營造股份│第一商業銀行│107年10月15日 │未載明│1,402,526元 │CC3756511 │
│ │有限公司 │復興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