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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筠諼

  • 當事人
    正鑫行潘嘉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92號聲 請 人 正鑫行 法定代理人 陳弘永 代 理 人 潘嘉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2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施盈如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1 │臺灣銀行股份有│臺灣銀行│108年5月│50,000元 │AM4125964 │ │ │限公司採購部 │武昌分行│21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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