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0號
- 聲請人
- 根基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厚業
- 代理人
- 余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80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安泰商業│安泰商業│107 年8月3日│ 43,000元 │BG0006105 ││ │銀行景美│銀行景美│ │ │ ││ │分行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