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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2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請人
鈺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訴訟代理人
林怡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26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 │拓緯實業│玉山商業│107年7月25日│939,666元 │BI2450824 ││ │股份有限│銀行松江│ │ │ ││ │公司 徐│分行 │ │ │ ││ │志旭 │ │ │ │ │├──┼────┼────┼──────┼──────┼─────┤│002 │拓緯實業│玉山商業│107年8月3日 │1,280,738元 │BI2450825 ││ │股份有限│銀行松江│ │ │ ││ │公司 徐│分行 │ │ │ ││ │志旭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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