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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7號

聲請人
十方新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志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17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國祥貿易股│華南商業│106年8月31日│87,150元 │JD7155878 ││ │份有限公司│銀行南京│ │ │ ││ │林翰 │東路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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