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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2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1號

聲請人
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葆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 │股 數 │├──┼────┼───────┼───┼───┼─────┤│0001│中信股份│82-ND-009201至│普通股│400 │400,000 ││ │有限公司│82-ND-009600 │ │ │ │├──┼────┼───────┼───┼───┼─────┤│0002│中信股份│84-ND-076501至│普通股│3,100 │3,100,000 ││ │有限公司│84-ND-079600 │ │ │ │├──┼────┼───────┼───┼───┼─────┤│0003│中信股份│84-ND-091001至│普通股│500 │500,000 ││ │有限公司│84-ND-091500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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