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葆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 │股 數 │├──┼────┼───────┼───┼───┼─────┤│0001│中信股份│82-ND-009201至│普通股│400 │400,000 ││ │有限公司│82-ND-009600 │ │ │ │├──┼────┼───────┼───┼───┼─────┤│0002│中信股份│84-ND-076501至│普通股│3,100 │3,100,000 ││ │有限公司│84-ND-079600 │ │ │ │├──┼────┼───────┼───┼───┼─────┤│0003│中信股份│84-ND-091001至│普通股│500 │500,000 ││ │有限公司│84-ND-0915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