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42號
- 聲請人
- 視研索視覺整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堯風
- 訴訟代理人
- 蔡孟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4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42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元璞廣告股│安泰商業│107年9月30日│24,000元 │AB1045482 ││ │份有限公司│銀行信義│ │ │ ││ │ 吳桂華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