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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0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05號

聲請人
台灣日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智仁
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39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8年3月1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08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05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台灣日產化│合作金庫│107年11月10日 │2,732元 │BN7712100 ││ │工股份有限│商業銀行│ │ │ ││ │公司 劉智│台北分行│ │ │ ││ │仁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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