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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1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10號

聲請人
八犬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雅
代理人
吳振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410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愛貓園有│彰化商業│107年10月31日 │582,947元 │7368157 ││ │限公司 │銀行雙園│ │ │ ││ │ │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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