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37號
- 聲請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驅動網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宣良
- 代理人
- 曹芳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8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3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437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 │├──┼─────┼────┼───────┼──────┼────┤│001 │貝立德股份│日商瑞穗│107年11月30日 │739,200元 │0937766 ││ │有限公司 │銀行台北│ │ │ ││ │ 中村光孝│分行 │ │ │ │├──┼─────┼────┼───────┼──────┼────┤│002 │貝立德股份│日商瑞穗│107年11月30日 │1,915,804元 │0937771 ││ │有限公司 │銀行台北│ │ │ ││ │ 中村光孝│分行 │ │ │ │├──┼─────┼────┼───────┼──────┼────┤│003 │貝立德股份│日商瑞穗│107年11月30日 │586,762元 │0937774 ││ │有限公司 │銀行台北│ │ │ ││ │ 中村光孝│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