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林瑋桓
- 原告葉哲愷、黃孟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94號聲 請 人 葉哲愷 代 理 人 黃孟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江慧君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9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建發海產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華山分│107年11月23日 │209,000元 │TA2852726 │ │ │ │司 │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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