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23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龐笠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23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泉碩科技股│華南商業│107年7月15日│78,800元 │GD1608178 ││ │份有限公司│銀行民生│ │ │ ││ │ 尤利春 │分行 │ │ │ │├──┼─────┼────┼──────┼─────┼─────┤│002 │泉碩科技股│華南商業│107年8月15日│78,800元 │GD1608179 ││ │份有限公司│銀行民生│ │ │ ││ │ 尤利春 │分行 │ │ │ │├──┼─────┼────┼──────┼─────┼─────┤│003 │泉碩科技股│華南商業│107年9月15日│78,800元 │GD1608180 ││ │份有限公司│銀行民生│ │ │ ││ │ 尤利春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