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陳琪媛
- 當事人三迪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38號聲 請 人 三迪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澤明 訴訟代理人 施妙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072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4月8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呂耘萱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38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三迪光電│台新國際│107年12月15日 │1,407,173元 │CI6407325 │ │ │股份有限│商業銀行│ │ │ │ │ │公司 劉│建北分行│ │ │ │ │ │澤明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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