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6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64號
- 聲 請 人
- 廣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民國/新臺幣):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1 │臺灣銀行股│臺灣銀行│107 年8 月29日│80,000元 │AM4120863 │ │ │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 │ │ │ │ │採購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