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許峻彬
- 法定代理人李泰宏
- 當事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73號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劉姿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李真萍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73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皇鼎建設│第一商業│107年11月21日 │20,092元 │HK0022179 │ │ │開發股份│銀行仁愛│ │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 │ │ │ 劉信雄│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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