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21號
- 聲請人
- 寶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彰
- 代理人
- 施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聲請人主張其遺失附表所示票據,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已於民國108年2月12日公告,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並提出公告為證,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卷宗,查閱無誤,堪信為真。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72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永佑企業社 黃富宗│永豐商業銀行興隆分│108年1月19日 │78,000元 │9733417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