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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8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81號

聲請人
海王天璽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亭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81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王珮華工作室有限│台北富邦商業│民國106年11月15日 │新臺幣10萬5,000元 │MS0210817 ││公司 王珮華 │銀行民生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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