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號
- 聲請人
- 李巧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 ├──┼─────────────────┼────────┼──┼───┤ │ 1.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前消滅公│90-NX-0001018-1 │1 │540股 │ │ │司原名:一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