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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1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18號

聲請人
樂高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涵杰
代理人
黃至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918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朔方科技│華南商業│108年1月│59,850元 │ND5304731 ││ │有限公司│銀行松山│31日 │ │ ││ │張妤榕 │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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