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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7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77號

聲請人
寶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寶山
代理人
黃俊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977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寶鋐投資│華南商業銀│ 108年3月5日│ 25,060元 │ ND8883951││ │有限公司│行西門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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