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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仲聲字第1號

選任主任仲裁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何若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聲字第1號

聲請人
華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銘昌
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相對人
韓商浦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光
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曹尚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陳聰富教授(通訊處:臺北市○○區○○○路○段○號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一百零六年仲聲仁字第九八號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仲裁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1月3日就與相對人間工程履約之爭議,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付仲裁,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106年仲聲仁字第98號(下稱系爭仲裁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與相對人分別各選定仲裁人,惟兩造選定之仲裁人逾30日之法定期間仍未能就主任仲裁人之人選達成共識,致迄今未能選出主任仲裁人,爰依法聲請鈞院選任主任仲裁人,又因系爭仲裁事件除涉及契約解釋及法律適用外,尚有工程專業爭議,故宜選任具有法律及工程雙重專業背景之仲裁人為佳等語。

三、經查:

㈠兩造於選定仲裁人後,未能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有聲請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7年4月3日(107)仲業字第1070369號函可稽。兩造選定之仲裁人迄今已逾 30日仍未能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選定系爭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

㈡又兩造爭議源自工程履約之相關爭議等,主任仲裁人自宜由具備工程法律專業知識及法律實務經驗者擔任為佳。本院審酌陳聰富教授為美國紐約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且具有律師資格,專長為民法、契約法、侵權行為法、工程法律、醫療法等,復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關於工程仲裁之主任仲裁人推薦人選,且亦有擔任主任仲裁人之經歷,依其學經歷顯足任本件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爰選任陳聰富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106仲聲仁字第98號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四、依仲裁法第9條、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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