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仲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主任仲裁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南科聯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德芮莎閻 代 理 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間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