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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仲訴字第10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生產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仲訴字第10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民國109 年1月20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萬9,261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本件上訴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0,8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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