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仲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生產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仲訴字第10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民國109 年1月20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萬9,261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本件上訴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0,8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黃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