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POP QUEEN ENTERPRISES LIMITED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珮玲
- 被上訴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LANCO CLASSIC ENTERPRISES LIMITED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仲訴字第8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億2231萬7893元(系爭仲裁判斷命上訴人連帶給付美金1017萬0965.37元,以起訴時民國108年9月3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69折算新臺幣為3億2231萬78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0萬5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