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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訴字第8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姜悌文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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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珮玲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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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仲訴字第8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億2231萬7893元(系爭仲裁判斷命上訴人連帶給付美金1017萬0965.37元,以起訴時民國108年9月3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69折算新臺幣為3億2231萬78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0萬5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仲訴字第8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