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保險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洪傳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6月1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334,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3,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