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即再審原告
- 葉南昇(即葉南炫之承受訴訟人)
葉南燦(即葉南炫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金儀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5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又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即明。查聲請人前對本院106年度北簡字第6028號判決(前訴訟程序第一審法院判決)及107年度簡上字第66號確定判決(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08年度再易字第15號判決認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1、13款所提再審之訴部分則顯無理由駁回,上開判決自無裁判脫漏可言。聲請人指上開判決有漏未審酌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而聲請補充判決,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自無理由。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