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1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2號

聲請人
游恩瑀
相對人
三漾旅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韋毅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有: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等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同法第六十條並有明文。次按確定之本案終局判決有執行力者,以給付判決為限,若確認判決則雖為確認請求權存在之判決,亦無執行力(最高法院二六年渝抗字第五一號民事裁判參照)。是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須其內容為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始得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若僅為確認債權存否而未使負私法上給付義務時,該調解或仲裁內容既無執行力,自不能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因給付薪資等勞資爭議,前於民國一○六年九月十一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下稱中華民國勞資協會)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方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經查,兩造間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協會於一○六年九月十一日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確認勞方對資方之債權:⒈25日預告期間工資新台幣(以下同)2萬6,667元。⒉資遣費6萬6,800元。」等語,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勞資協會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在卷可稽。足見該調解方案成立之內容,僅在確定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若干,並無課相對人應負私法上如何之給付義務,是該調解內容僅在確認聲請人請求權存在,並無執行力,揆諸首揭說明,其內容不適於強制執行。從而,聲請人就上開調解方案聲請裁定對相對人准予強制執行,於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十條第二款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