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陳達垠
- 原告即
- 被告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4號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柯惠文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勞工法庭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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