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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
    陳達垠

  • 原告
  • 被告
    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4號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柯惠文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勞工法庭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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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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