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25號聲 請 人 黃國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兩造約定 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