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69號聲 請 人 龍建 李敏嘉 許漢文 葉育玟 吳姿柔 高緯騰 黃彥碩 侯淨耀 共同代理人 吳明潔 相 對 人 百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煥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所載:「資方同意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以前給付勞方工資 詳如多人調解會議紀錄表(即本裁定附表)」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同意於108年11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詳如本裁定附表 所示積欠工資,詎相對人迄未履行調解方案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復經本院電詢相對人,其亦表示尚未給付,有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 │編號│姓 名│ 金額(新臺幣) │ ├──┼───┼─────────┤ │ 1 │龍建 │132,856元 │ │ │ │(含工資69,000元、 │ │ │ │資遣費48,523元、休│ │ │ │假工資15,333元) │ ├──┼───┼─────────┤ │ 2 │李敏嘉│102,631元 │ │ │ │(含工資55,500元、 │ │ │ │資遣費47,131元) │ ├──┼───┼─────────┤ │ 3 │許漢文│137,375元 │ │ │ │(含工資42,000元、 │ │ │ │資遣費74,375元、休│ │ │ │假工資21,000元) │ ├──┼───┼─────────┤ │ 4 │葉育玟│83,260元 │ │ │ │(含工資41,066元、 │ │ │ │資遣費34,728元、休│ │ │ │假工資7,466元) │ ├──┼───┼─────────┤ │ 5 │吳姿柔│77,063元 │ │ │ │(含工資40,500元、 │ │ │ │資遣費27,563元、休│ │ │ │假工資9,000元) │ ├──┼───┼─────────┤ │ 6 │高緯騰│64,070元 │ │ │ │(含工資52,500元、 │ │ │ │資遣費11,570元) │ ├──┼───┼─────────┤ │ 7 │黃彥碩│81,206元 │ │ │ │(含工資70,500元、 │ │ │ │資遣費10,706元) │ ├──┼───┼─────────┤ │ 8 │侯淨耀│81,103元 │ │ │ │(含工資64,500元、 │ │ │ │資遣費16,60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