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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69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69號

聲請人
龍建
聲請人
李敏嘉
聲請人
許漢文
聲請人
葉育玟
聲請人
吳姿柔
聲請人
高緯騰
聲請人
黃彥碩
聲請人
侯淨耀
共同代理人
吳明潔
相對人
百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煥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以前給付勞方工資詳如多人調解會議紀錄表(即本裁定附表)」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於108年11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積欠工資,詎相對人迄未履行調解方案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復經本院電詢相對人,其亦表示尚未給付,有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姓  名│  金額(新臺幣)  │
├──┼───┼─────────┤
│ 1  │龍建  │132,856元         │
│    │      │(含工資69,000元、 │
│    │      │資遣費48,523元、休│
│    │      │假工資15,333元)   │
├──┼───┼─────────┤
│ 2  │李敏嘉│102,631元         │
│    │      │(含工資55,500元、 │
│    │      │資遣費47,131元)   │
├──┼───┼─────────┤
│ 3  │許漢文│137,375元         │
│    │      │(含工資42,000元、 │
│    │      │資遣費74,375元、休│
│    │      │假工資21,000元)   │
├──┼───┼─────────┤
│ 4  │葉育玟│83,260元          │
│    │      │(含工資41,066元、 │
│    │      │資遣費34,728元、休│
│    │      │假工資7,466元)    │
├──┼───┼─────────┤
│ 5  │吳姿柔│77,063元          │
│    │      │(含工資40,500元、 │
│    │      │資遣費27,563元、休│
│    │      │假工資9,000元)    │
├──┼───┼─────────┤
│ 6  │高緯騰│64,070元          │
│    │      │(含工資52,500元、 │
│    │      │資遣費11,570元)   │
├──┼───┼─────────┤
│ 7  │黃彥碩│81,206元          │
│    │      │(含工資70,500元、 │
│    │      │資遣費10,706元)   │
├──┼───┼─────────┤
│ 8  │侯淨耀│81,103元          │
│    │      │(含工資64,500元、 │
│    │      │資遣費16,60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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