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87號聲 請 人 管薛桂美 相 對 人 冠和服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瑞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㈢冠和服務事業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108年2月份工資,經勞方同意以四期方式給付,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資方應於指定日期逕自匯入勞方指定薪資帳戶中。給付日期與明細,詳如附件:108年02月三民家樂福」中關於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捌拾伍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薪資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2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之調解人調 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所載「㈢冠和服務事業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108年2月份工資,經勞方同意以四期方式給付,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資方應於指定日期逕自匯入勞方指定薪資帳戶中。給付日期與明細,詳如附件:108年02月三民家樂福」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 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並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之調解人於108年5月2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且約定分期於108年6月18日、7月18日、8月18日、9月18日給付(聲請人之總計金額為新臺幣25,085元,每 期新臺幣6,271元),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 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則有其提出之存摺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