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92號聲 請 人 黃家宥 相 對 人 澳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淑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固定明文。惟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薪資等勞資爭議,前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詎相對人逾期迄未給付新台幣(下同)二萬八千六百二十元勞工退休金百分之六,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於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進行調解,雖就聲請人一○八年九月工資三萬三千元部分,以調解方案⒈調解成立;惟該調解方案⒉前段記載「加班費部分,資方無法同意」、中段記載「另勞工退休金6%部分,資方於調解會議當下收執勞方所交付之文件證明後,將依法辦理相關提繳至勞方之勞保局之個人帳戶」、後段記載「資方已收執勞方之身分證影本一紙,經資方領迄無誤」等語,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存卷可憑。本件強制執行聲請之內容,聲請人主張係相對人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百分之六,金額為二萬八千六百二十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但相對人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金額究竟如何計算及是否為聲請人主張之二萬八千六百二十元?聲請人之勞保局個人帳戶為何及相對人是否確尚未提繳?上開調解方案⒉中段記載相對人依法提繳退休金前應收執聲請人所交付之「證明文件」究竟為何?均有不明,而聲請人經本院兩次電話通知均未能補正,自無從認定本件強制執行之金額及相對人是否仍有履行義務而未履行,以確定強制執行之範圍,是其性質上不適於強制執行,依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聲請人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