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23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23號

聲請人
金勝雄
相對人
吉林工程行即羅玉樹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07年8月29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⒉勞(金勝雄)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等)以新臺幣62,000元整達成和解;資方將於民國107年9月25日於營業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將前述金額以現金當場交付勞方。」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關於工資給付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8月29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如主文第1項所示,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語,業據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且經本院於108年2月19日電詢相對人,經相對人表示其目前尚未給付上開款項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