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23號聲 請 人 金勝雄 相 對 人 吉林工程行即羅玉樹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07年8月29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⒉勞(金勝雄)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等)以新臺幣62,000元整達成和解;資方將於民國 107年9月25日於營業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將前述金額以現金當場交付勞方。」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關於工資給付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8月29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如主文第1項所示,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履 行給付等語,業據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且經本院於108年2月19日電詢相對人,經相對人表示其目前尚未給付上開款項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 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