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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48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48號

聲請人
廖宜筠
相對人
歐德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力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僱傭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4月17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竟未履行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之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雖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定期於108年4月17日調解,然因相對人未出席,未能作成調解方案,而調解不成立,此有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勞資爭議既未經調解成立,聲請人請求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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